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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努尔艾合买提·卡德尔、买买提依明·阿玉甫与乌鲁木齐市顺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陶武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尔艾合买提·卡德尔,买买提依明·阿玉甫,乌鲁木齐市顺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陶武安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479号原告:努尔艾合买提·卡德尔,男,维吾尔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巴楚县。原告:买买提依明·阿玉甫,男,维吾尔族,1964年8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巴楚县。委托代理人:吉力力·买提热依木,新疆阿迪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晓琴,新疆阿迪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顺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津南路18号一区。被告:陶武安安,男,汉族,乌鲁木齐市顺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天津南路18号一区,其他不详。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住所地:兰州市城管区。负责人:南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长春,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努尔艾合买提·卡德尔、买买提依明·阿玉甫诉被告乌鲁木齐市顺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陶武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努尔艾合买提·卡德尔、买买提依明·阿玉甫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努尔艾合买提·卡德尔、买买提依明·阿玉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努尔艾合买提·卡德尔、买买提依明·阿玉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努尔艾合买提·卡德尔、买买提依明·阿玉甫负担,退还原告努尔艾合买提·卡德尔、买买提依明·阿玉甫1775元。公告费320元,邮寄费100元由原告努尔艾合买提·卡德尔、买买提依明·阿玉甫负担。审 判 长 美 丽 班人民陪审员 谢 亚 冰人民陪审员 孜亚克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迪力努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