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贾民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树新与曲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民初字第2721号原告马树新。委托代理人夏顺章者。被告曲福国。原告马树新与被告曲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树新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树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树新负担。审判员  李宗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董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