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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9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晓峰与李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峰,李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900-1号原告郭晓峰,男,汉族。被告李火,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郭晓峰诉被告李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郭晓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火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郭晓峰、王晓旭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夹河路X号2-5-2,建筑面积124.05平方米的房产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晓峰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火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郭晓峰、王晓旭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夹河路X号2-5-2,建筑面积124.05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