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耀南与应锦进、骆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南,应锦进,骆革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044号原告王耀南。被告应锦进。被告骆革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群,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耀南诉被告应锦进、骆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应锦进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23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还清日���);2、被告骆革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该院受理后,提请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7月31日、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借款100万元(款分三次汇入被告应锦进帐户,其中2012年7月22日30万元,2012年7月23日50万元,2012年7月24日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40‰,但未约定还款期限。该借款由被告骆革新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锦进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耀南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23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还清日止)。二、被告骆革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480元,由被告应锦进、骆革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江彩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