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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四初保字第6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袁振海与王欣欣、程会杰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振海,王欣欣,程会杰,任连华,王扎扎,崔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保字第695-1号原告:袁振海。被告:王欣欣。被告:程会杰。被告:任连华。被告:王扎扎。被告:崔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振海诉被告王欣欣、程会杰、任连华、王扎扎、崔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振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王欣欣、程会杰、任连华、王扎扎、崔鹏的银行存款454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振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新义顺(河南)办公机具有限公司名下相应的财产;二、冻结被告王欣欣、程会杰、任连华、王扎扎、崔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5425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强审判员 刘红坡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