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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未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雨欣诉被告刘桂铭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桂铭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未民初字第25号原告刘某某,女,201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向梦玲,女,1991年8月22日出生,侗族。系原告刘某某母亲。被告刘桂铭,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桂铭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旷 洁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周 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一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