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祈华与蔡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王祈华,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蔡志强,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受理原告王祈华与被告蔡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近亲属向本院反映被告蔡志强正在浙江省服刑,且提交了服刑的书面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服刑情况属实,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管辖法院应为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黄丽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林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