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晓华与胡明仁、胡文平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华,胡明仁,胡文平,方黎明,十堰一诺瑞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大自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029号申请执行人杨晓华。被执行人胡明仁。被执行人胡文平。被执行人方黎明。被执行人十堰一诺瑞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居然之家二楼。被执行人十堰大自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1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明仁、胡文平、方黎明、十堰一诺瑞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大自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04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相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