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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柯、谢富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柯,谢富强,林芳,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766号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白林金,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勇,该社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杜柯,女,汉族,生于1985年4月18日,住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被申请人谢富强,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13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申请人林芳,女,汉族,生于1974年8月23日,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请人冯华,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7日,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杜柯、谢富强、林芳、冯华之间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38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杜柯、谢富强、林芳、冯华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林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黎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