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劳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焦祥梅诉张金吾、王富光、全聚海、闫素清、靳效东、许继磊、许春元、许哲、许鹏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劳初字第24号原告焦祥梅,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张金吾,男,1940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王富光,男,1939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全聚海,男,1938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闫素清,女,1942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靳效东,男,1945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以上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继磊,男,1941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许春元,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许哲,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以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许鹏,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许鹏,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祥梅与被告张金吾、王富光、全聚海、闫素清、靳效东、许继磊、许春元、许哲、许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祥梅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焦祥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祥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焦祥梅承担。审 判 长 周 荣 应人民陪审员 成 蕾人民陪审员 董 正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