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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森与邢群英、河北道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497号原告王森。法定代理人王跃辉。法定代理人赵彦改。被告邢群英。被告河北道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03号。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北二环东路68号骏腾商贸广场综合楼(泰得国际)B座5层。原告王森诉被告邢群英、河北道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森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道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森撤回对被告河北道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