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伍应成与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应成,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348号原告:伍应成,男,生于1964年6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徐曦,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龙池镇中环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0745235-4。法定代表人:陈加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芝松,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纪仲书,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应成诉被告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伍应成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应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应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伍应成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小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