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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龚某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441号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龚某孩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冬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培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