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龚某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441号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龚某孩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冬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培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