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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唐华、肖红与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卫生局、第三人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第三人民医院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初字第13号起诉人唐华,男,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起诉人肖红,女,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9月2日收到起诉人唐华、肖红诉被起诉人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卫生局、第三人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第三人民医院的起诉状。起诉人要求确认被告不对原告在第三人处产小孩的病历和新生儿病历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因此,本院不予立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唐华、肖红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陈俐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尹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