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宗某,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