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与杭州远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杭州远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法定代表人:周慈奉。委托代理人:杨长文。被告:杭州远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诉被告杭州远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远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207.5元,由原告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负担。审 判 长  ��妍人民陪审员  杜 旻人民陪审员  吴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徐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