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魏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魏良,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1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91号。法定代表人吴宗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29号。诉讼代表人冯培炯。原审被告魏良。原审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吴北路98号。法定代表人季建平。上诉人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及原审被告魏良、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商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诉人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媚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