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哈尔滨福润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香美人娱乐美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福润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香美人娱乐美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福润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买卖街163号。法定代表人隋桂琴,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香美人娱乐美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燕红,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福润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香美人娱乐美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三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福润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9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0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三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于婉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