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与王洋、烟台欧尚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王洋,烟台欧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商初字第7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住所地:莱阳市五龙南路90号。代表人:马瑞恩。委托代理人:常平。被告:王洋。被告:烟台欧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501号。法定代表人:王延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诉被告王洋、烟台欧尚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洋、烟台欧尚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希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维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