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玲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吕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玲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吕XX。委托代理人范XX,系XX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XX,。委托代理人李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XX负担。审判员 戴景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玉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