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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少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少民初字第85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李某甲,男。被告李某乙,男。(被告李某甲父亲)被告郎某某,女。(被告李某甲母亲)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伟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