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傅林宁、傅晓希等与陈啟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啟勋,傅林宁,傅晓希,傅晓东,陈昌平,陈锦德,陈锦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4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啟勋(曾用名陈启勋),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胡正方,广东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玩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傅林宁(曾用名付林宁),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傅晓希,男,荷兰公民,现住荷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傅晓东,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一审第三人:陈昌平,男,汉族,香港居民,现住香港。一审第三人:陈锦德,身份情况不详。一审第三人:陈锦丰,身份情况不详。再审申请人陈啟勋因与被申请人傅林宁、傅晓希、傅晓东(以下简成傅林宁等三人),一审第三人陈昌平、陈锦德、陈锦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啟勋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陈啟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程序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啟勋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贾 密审 判 员 滕 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曾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