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施剑与刘庆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剑,刘庆国,刘振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保字第192号申请人:施剑,男,生于1971年11月26日,汉族,住章丘市。被申请人:刘庆国,男,生于1971年12月6日,汉族,住章丘市。被申请人:刘振美,女,生于1972年5月17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申请人施剑与被申请人刘庆国、刘振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施剑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庆国、刘振美位于瑞境·皇冠水岸六区25号楼一单元三层东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施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庆国、刘振美位于瑞境·皇冠水岸六区25号楼一单元三层东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安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