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伟与吕先军、罗柯、攀枝花市春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春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胜利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吕先军,罗柯,攀枝花市春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春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胜利煤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张伟。委托代理人冯亮。被告吕先军。被告罗柯。被告攀枝花市春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先军。被告攀枝花市春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胜利煤矿。法定代表人杜春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吕先军、罗柯、攀枝花市春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春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胜利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林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