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5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清勇与王卫,卜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清勇,王卫,卜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850号原告周清勇,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洪平,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卜小红,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清勇诉被告王卫、卜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清勇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清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周清勇负担。审判员 罗小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唐名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