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监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程素华与被申请人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监字第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程素华,女,汉族,1959年10月9日出生,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工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水西门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钱国荣,该中心主任。再审申请人程素华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行初字第1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素华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社保中心在复核申请人程素华原所在企业是否少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没按工资复核,而是按实发金额复核,导致复核出错,这一错误造成申请人每月退休养老金少81.26元。原审以申请人程素华未向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机关提出过行政赔偿要求为由,裁定驳回程素华的起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二十七条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提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程素华以被申请人社保中心核定其缴费基数错误造成2009年10月至75周岁时养老金每月减少81.26元的损失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申请人予以赔偿。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现有证据,自2009年起其虽然曾经分别向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等信访渠道反映过缴费基数错误的问题,也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出过相应的劳动争议诉讼,但申请人程素华并未向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机关提出过行政赔偿要求。由于申请人程素华未能依法经过向赔偿义务机关社保中心要求赔偿的先行程序,即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程素华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素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马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