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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曹钰凯诉沈金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71号原告:曹钰凯,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C区标铺11栋13号。委托代理人:杨光辉,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金胜,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安宁居委会友利组021号,身份证号码340811196412155817。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心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3303945-5。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科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曹钰凯诉沈金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曹钰凯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曹钰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钰凯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桂生审 判 员  杨 春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江 栋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