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17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张志国等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张志国,白秀英,张翠云,刘志军,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77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东胜区天骄中路金辉大厦金帝财富中心。负责人袁建成,男,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志国,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白秀英,住同上。被执行人张翠云,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志军,住同上。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东胜区达拉特南路36号街坊。法定代表人:王玉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康证执字第31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国在鄂尔多斯东胜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志国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涌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维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