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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二金终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与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二金终字第00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负责人金小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邵祎,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法定代表人张小皮,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秋旭,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负责人王庆磊,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邵祎,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武民二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不服于2015年5月22日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审判决并未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无权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的上诉不予受理。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即刻发生法律效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预交的上诉费3917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文宇审 判 员 刘成功代审判员 米新秀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于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