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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灯彬与刘明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灯彬,刘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481号申请执行人陈灯彬,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刘明明,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灯彬与被执行人刘明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东坡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