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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7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25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6年8月1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梁玉学,系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67年2月10日出生,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万彩娥,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泽晖,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刘正品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薛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