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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邱道成物业费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99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邱道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仁和西巷30号。组织机构代码:76995483-1法定代表人郑祥林,经理。被执行人邱道成,男,195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道成支付物业服务费1104.00元、诉讼费30.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邱道成存在银行的存款108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远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