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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7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诉被告四川蜀兴业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四川蜀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沙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恒璟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7679号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肖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四川蜀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声东击西。被告四川金沙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被告成都恒璟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四川蜀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金沙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成都恒璟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志强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湘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