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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彭某某,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邓某某,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以经过慎重考虑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先华人民陪审员  钟林炯人民陪审员  张贤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