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彭某某,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邓某某,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以经过慎重考虑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先华人民陪审员 钟林炯人民陪审员 张贤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