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XX与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91号原告:XX,女,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邓慧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桂吾琼人民陪审员 谢长梅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