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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4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崔伟与西安德辉西北影城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伟,西安德辉西北影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4128号原告:崔伟,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德辉西北影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323-3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伟与被告西安德辉西北影城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崔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伟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玉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