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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25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文富与苏聪、刘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富,苏聪,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536-3号原告王文富。委托代理人马云林,临朐鼎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聪。被告刘涛。2015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15)临法民初字第253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15年9月7日,原告王文富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苏聪、刘涛所有的银行存款13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宗树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