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5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文富与苏聪、刘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富,苏聪,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536-3号原告王文富。委托代理人马云林,临朐鼎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聪。被告刘涛。2015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15)临法民初字第253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15年9月7日,原告王文富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苏聪、刘涛所有的银行存款13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宗树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