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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与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骏宝工艺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苏州骏宝工艺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熟海诺服饰有限公司,黄建立,潘春艳,潘朝阳,XX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1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东路879号203-205(瑞基大厦210号房)。法定代表人孙晓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618号。诉讼代表人陆彬。原审被告苏州骏宝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花溪路181号。法定代表人黄建立。原审被告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2栋A-8A。法定代表人孙晓林。原审被告常熟海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工农村。法定代表人黄爱香。原审被告黄建立。原审被告潘春艳。原审被告潘朝阳。原审被告XX园。上诉人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及原审被告苏州骏宝工艺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熟海诺服饰有限公司、黄建立、潘春艳、潘朝阳、XX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商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媚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