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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执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苏中祥、苏中会和刘福林法定继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中祥,苏中会,刘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执字第00562号申请执行人苏中祥,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苏中会,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福林,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奉法民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福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福林在奉节县吐祥镇禹王宫某房屋(房屋产权号:某某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暂交被执行人刘福林管理、使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移、变卖、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艾记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天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