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辖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魏小程与刘宏建、李冠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程,刘宏建,李冠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辖初字第15号原告魏小程被告刘宏建被告李冠周本院受理原告魏小程与被告刘宏建、李冠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冠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主合同与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主合同确定管辖权,被告是借款人且住所地在山东省寿光市,故崂山区法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如协商不成,提交崂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被告刘宏建的住所地在崂山区,崂山区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李冠周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冠周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李冠周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清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