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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杨波与马番番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周杨波。被告马番番。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杨波诉被告马番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杨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周杨波负担。审 判 长  王银燕人民陪审员  应 俊人民陪审员  沈志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徐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