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杨波与马番番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周杨波。被告马番番。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杨波诉被告马番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杨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周杨波负担。审 判 长 王银燕人民陪审员 应 俊人民陪审员 沈志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徐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