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商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姚勇与常州安泽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勇,常州安泽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商初字第1205号原告姚勇。委托代理人XX,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安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郑村村。法定代表人朱晖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书侠,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勇诉被告常州安泽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包曦民人民陪审员 钱永彪人民陪审员 郎金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侯苏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