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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2771号原告:蔡某某。被告: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