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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秦德强与被告谭可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德强,谭可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709号原告秦德强,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委托代理人叶友楠,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可友,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德强与被告谭可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德强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谭可友下落不明,案件事实无法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德强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秦德强负担。审判员  袁兴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向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