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7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与被告施明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施明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466号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刚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国。被告施明亮,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与被告施明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以被告已缴纳全部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钟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