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63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何某某,男,1988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