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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秦士奎与王小庆、王海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士奎,王小庆,王海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商初字第758号原告秦士奎,男,住禹城市。被告王小庆,男,住禹城市。被告王海晶,女,住禹城市。本院受理原告秦士奎诉被告王小庆、王海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士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秦士奎负担。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立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