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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荣德与卢一平、李巧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德,卢一平,李巧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德,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卢一平,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李巧蓉,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刘荣德与被执行人卢一平、李巧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船舶、工商、国土、房产等财产登记情况,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李巧蓉在漳平市实验幼儿园除了每月保留1600元生活费外的所有工资收入,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卢一平在福建省漳平五一国有林场除了每月保留1000元生活费外的所有收入,本院未发现俩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扣留、提取俩被执行人工资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俩被执行人的工资已被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漳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