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43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汪某某,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子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