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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43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汪某某,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子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