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焦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焦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焦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共计7200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2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涛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姚中轼 关注微信公众号“”